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应当按什么规定(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携带国家秘密出境应当按什么规定
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境
1、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携带出境。
2、携运机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3、携运秘密级涉密载体出境,须经中央和国家机关保密工作机构或地市级(含)以上地方保密工作部门批准,核发《许可证》;
4、申请办理《许可证》时,需要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和机构提交涉密载体产生机关和本单位同意出境的证明;
5、禁止携运绝密级涉密载体出境。
6、经批准携运涉密载体出境后,凡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代为保存的,应尽快交其代为保存。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2、(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3、(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4、(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5、(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6、(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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