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的种类「检察院四大监督包括哪些」
检察监督的种类
1、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职能的发展和延伸。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在刑事诉讼程序各个阶段都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4、(一)立案阶段,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5、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7、(二)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8、主要体现为:第一,对于强制措施的批准或者实施进行监督;
9、第二,侦查阶段使用的侦查手段方法是否合法,是否对于当事人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侵害;
10、第三,侦查机关的侦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1、(三)审判阶段主要察看审判程序、审判行为是否合法,审判结果是否公正,对于出现违反监督内容的事由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等。
检察院四大监督包括哪些
1、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2、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4、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5、《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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